【Tang】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6條第二項: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以下簡稱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各機關辦理陞遷時,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下列何項標準不是公務人員陞遷法所訂之排定高低序列的主要標準?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6條各機關應依職務高低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並得區別職務性質,分別訂定。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如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官稱官階、官等官階、級別(以下簡稱職等)高低依序辦理。但次一序列中無適當人選時,得由再次一序列人選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