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小威】評論
甲在乙居住的公寓與乙發生口角,遂起意放火燒燬該屋 → 只有縱火,沒有提到有殺人的動機
【唐唐】評論
14.甲白天因停車問題與住家附近一樓鄰居乙發生爭執。當晚甲見乙全家出門後,於是拿著裝滿汽油的保特瓶,走到乙家門口,將保特瓶內的汽油潑灑在乙家大門、牆壁與窗戶,伸手進口袋,正要拿出打火機(事實上該打火機已故障,但甲卻不知)來點火,熟料乙卻突然返家,立即當場喝止甲。問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A)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中止未遂 (B)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障礙未遂 (C)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不能未遂 (D)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預備犯
【Shelly】評論
那請問不會也同時犯了毀損罪嗎?還是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了?
【幫按讚/刑庭工作專業刑事法】評論
回樓上爭點所在放火罪與毀損罪間屬想像競合或法條競合?實務上見解偏向法條競合:依照79年台上字第1471號判例意旨,實務向來認為放火行為當然含有毀損性質。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908號判決同樣指出:「若同時燒燬住宅與該住宅內、或交通工具內所有其他物品,無論該其他物品為他人或自己所有,仍祇論以刑法第173條第1項一罪,而不以其所焚之建物數或財物所有人數,分別定其罪名及罪數」。(偏向法條競合見解)通說見解認為是想像競合:學說上有認為,放火罪所保護者為公共安全之社會法益,與毀損罪保護個人財產的財產犯罪有所不同,故一放火行為造成公共危險及財產毀損,屬一行為侵害數不同法益,應論想像競合。PS曾經有事實審的法官採用通說見解認為成立想像競合最後被最高法院打槍...認為適用法則不當,選擇題以實務見解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