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何者不是導致立法機構功能式微的原因?
(A)在政黨紀律嚴明的國家,議員必須放棄個人意志
(B)有的國會專業性不高,無法與行政部門抗衡
(C)利益團體影響力逐漸減小
(D)國會議員人數眾多,地位平等,缺乏中心領導人物與英雄魅力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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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咖啡因鬥士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立法權式微之原因,分述如下:(一)有紀律的政黨興起---(A)19世紀末,群眾型政黨興起,組織嚴密且紀律嚴明的政黨型態,取代結構鬆散的傳統政黨型態。政治菁英為了維持自己的政治生命,大多會選擇加入政黨;但政黨也相對限制了個別政治菁英的自主決定能力,在黨紀(Party Discipline)牽制下,政治菁英往往只能扮演為政府(行政權)護航的角色,對國會獨立行使立法權的面向上,造成一定限制。(二)行政權的擴大---(B)隨著工業化發展,現代社會問題越趨複雜且專業化,行政機關挾著龐大文官結構和永業保障下的專業優勢,較民選且任期不固定的國會議員,更有解決諸多社會問題的能力。尤其1930年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