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果兒】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37-3 條 1.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之。2.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3.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 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 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106UP】評論
行訴法§237-2 交通裁決事件之管轄法院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訴法§237-3撤銷訴訟起訴期間之限制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寂寞行星】評論
適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行訴229I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訴23...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交通裁決 收容事項 簡易訴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