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依民法規定,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得在未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合夥人受有報酬而執行合夥之事務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whappy501】評論

A合夥人得在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下,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民法第 683 條合夥人非經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自己之股分轉讓於第三人。但轉讓於他合夥人者,不在此限。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民法第668條C合夥人受有報酬而執行合夥之事務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672條D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6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