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C甲須經乙的同意即可單獨有效承租丁的 H 屋民法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如: B丙贈與 L 地並移轉 L 之所有權給甲,皆不須經乙的同意),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A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C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D受輔助宣告之人僅就民法第15條 之2第1項所規定財產之特定法律行為,例外規定必須得輔助人之同意;於為其他行為,尤其身分行為時, 則與一般成年人無異,當然具備結婚能力,其結婚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此亦有實務見解可資參照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197440號)https://news1.get.com.tw › Html ›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