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對於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緊急安置72 小時,繼續安置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延長幾次?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D)不限次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1588
統計:A(432),B(242),C(109),D(66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用户評論

【用戶】Penny Liao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57條(緊急安置及延長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用戶】Tsukino Peng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僅規定安置的時間每次為三個月,必要得再延長三個月,並未規定安置的次數

【用戶】TT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緊急安置可以不限次數

【用戶】▁▃▅體雀兒▅▃▁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用戶】Penny L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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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57條(緊急安置及延長期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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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僅規定安置的時間每次為三個月,必要得再延長三個月,並未規定安置的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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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緊急安置可以不限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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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