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真】評論
法規名稱: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三、第 4 條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輔導管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二)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良好,能作為學生表率。(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二、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二)對輔導管教工作能負責盡職。(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四)事病假併計未超過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五)品德無不良紀錄。三、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四)未經學校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五)品德較差,情節尚非重大。(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