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而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A)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B)法人
(C)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D)行政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困難0.307692
統計:A(21),B(49),C(69),D(75),E(4)

用户評論

.】評論

第38題答C或D或CD者均給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C,D

小彤】評論

行政程序法21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一、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四、行政機關。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行政程序法22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二、法人。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