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就分別共有之不動產,共有人向法院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為特別審判籍
(B)不問標的價額多寡,一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C)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始具當事人適格
(D)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98148
統計:A(23),B(6),C(25),D(43),E(0)

用户評論

Mier Tian】評論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A)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B)第 53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C)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

Vita】評論

共分鄰界租地 庸醫4財交夥--強制調解離婚訴訟也是強制調解喔!!

小銀】評論

請問一下,針對C的錯誤我理解成這樣對嗎:全體共有人必須都成為該訴訟的當事人,才算當事人適格;至於是不是所有當事人一同起訴的,並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