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er Tian】評論
第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A)第 77-1 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B)第 53 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 -(C) 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所共同者。 二、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本於同一之事實上及法律上原因者。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
【Vita】評論
共分鄰界租地 庸醫4財交夥--強制調解離婚訴訟也是強制調解喔!!
【小銀】評論
請問一下,針對C的錯誤我理解成這樣對嗎:全體共有人必須都成為該訴訟的當事人,才算當事人適格;至於是不是所有當事人一同起訴的,並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