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於民國(下同)106 年 1 月 10 日向臺北地方法院遞狀起訴主張乙於 104 年 3 月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期限 1 年,詎期限屆至,未獲償還,屢催未果,爰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整。若訴訟繫屬中,甲於 106 年 3 月 5 日將系爭債權全數均讓與丙,其後甲就本訴訟是否仍具當事人適格?若甲繼續進行訴訟,如其向法官陳明訴之聲明請更正為:「被告應給付丙 100 萬元整。」法官則表示有疑義,甲之更正是否符合法理?試分析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46),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