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B)應改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並非皆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舉例=行政主體中的行政法人,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主體若採取狹義說,其必具有公法人地位,且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目前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農田水利會,其中「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因不具有行動能力,必須設置「機關」,方得以機關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但因目前「行政法人」及「農田水利會」無設置「機關」,只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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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應改為=行政機關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並非皆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舉例=行政主體中的行政法人,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主體若採取狹義說,其必具有公法人地位,且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目前包括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法人、農田水利會,其中「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因不具有行動能力,必須設置「機關」,方得以機關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但因目前「行政法人」及「農田水利會」無設置「機關」,只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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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藉以實現其行政法上任務之組織體。一般認為,行政主體最大特徵在於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二)若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我國學者有從現行法制的角度創設「廣義行政主體」概念。「廣義行政主體」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為要件,凡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備置人員」,以達成任務者皆屬之。據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之行政主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之「行政機關」、「學校」或「公營造物」亦可視為行政主體之一。本說認為,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不但符合長久以來的實務運作,也與我國行政救濟實務上廣泛承認訴願及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相互呼應。(三)故依據廣義說見解,行政主體並非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林宗佑】評論
請問D選項是指權限委託或委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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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主體」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機關」,藉以實現其行政法上任務之組織體。一般認為,行政主體最大特徵在於具備「行政法權利能力」,得為「行政法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二)若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我國學者有從現行法制的角度創設「廣義行政主體」概念。「廣義行政主體」不以具有「公法人」地位為要件,凡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備置人員」,以達成任務者皆屬之。據此,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為公法人之行政主體,不具公法人地位之「行政機關」、「學校」或「公營造物」亦可視為行政主體之一。本說認為,採取廣義之行政主體概念,不但符合長久以來的實務運作,也與我國行政救濟實務上廣泛承認訴願及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相互呼應。(三)故依據廣義說見解,行政主體並非不得以自己名義對外為行政行為。
【林宗佑】評論
請問D選項是指權限委託或委辦嗎
【Chenyiching17】評論
(D)不相隸屬之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間不排除得互為管轄權之移轉有人可以舉出這個的例子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