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騎機車遭乙違規駕車撞傷,甲因傷勢嚴重,一直住院治療,醫生認為甲未來可能需要長期復健,而且可能須僱專人照料生活起居,故甲將來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目前無法確定。問:甲若向法院訴請乙應賠償損害,得為如何之聲明?審判長於辯論終結前應如何處理?若甲起訴請求乙賠償損害時,僅請求賠償醫療費用,於法院判決乙應賠償甲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且判決確定後,甲又起訴請求乙應賠償甲機車修理費一萬元以及精神上之損害賠償二百萬元,問:甲此之起訴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5279
統計:A(2098),B(43),C(19),D(9),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群豪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第十六條(民事執行處)  地方法院設民事執行處,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辦理其事務;其法官在二人以上者,由一人兼任庭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該處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