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ire Chiang】評論
依法,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不是應處以管收,而是視該行為可否代履行或若不可代履行之性質可處以怠金;若可以代履行是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怠金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且得連續科處。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30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Danny.chen759】評論
我因為得或應, 錯過好幾次了!
【snoopy75smb】評論
(A)代履行應由執行機關委託執行機關以外之第三人為之(X;得由第三人為之)(B)違反不行為之義務者應處以管收(X;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C)怠金不得連續科處(X;得連續)(D)科處怠金之最高限額為新台幣三十萬元(O;五千~三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