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十八條(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文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
【用戶】愛新覺羅載湉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鐵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1月9日第四章 監 督第2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興建應備文書)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應備具左列文書,申請交通部核准,報請行政院備案後,方得籌辦: 一、申請書。 二、建築理由計畫書。 三、路線預測圖及說明。 四、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簡明估計表。 五、損益估計表。 六、資本總額及籌募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