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kob Lin】評論
(B)也只限教師法.健保法(法有明文)可再做成行政處分(C)行程法142=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2.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結雙方所明知者. 3.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136之規定者. 4.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137之規定者.
【Sam~】評論
回12樓大大~ 行政契約有效力未定的情形?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回樓上,他後面有括弧(140條)喔...
【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評論
(C)替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具有與行政處分相同內容之瑕疵,同具有違法得撤銷之法律效力類型首先,行政契約並非僅有無效,有效,或效力未定; 行政程序法雖未規定行政契約之撤銷,但因其準用民法(行政程序法149條),故亦得撤銷(如準用民法第88意思表示錯誤,第92條意思表示受詐欺或脅迫)再來,行政處分能否因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而撤銷,在吳庚師的書上是以一般法律原則來說明法律行為須符合適法、可能、確定、妥當,故行政處分亦可因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而撤銷(但實務上不多見). 在陳敏師的書上則是將受脅迫列為重大瑕疵而無效. 因此本選項有爭議,解釋上也不可用第142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