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如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者,應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委員多少比例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始得進行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後續動作?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二
(C)四分之三
(D)五分之四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8258
統計:A(582),B(6754),C(164),D(1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性別平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師法第14條

用户評論

劉家均】評論

已經改成2/3出席和2/3決議囉! 就是都改成三分之二了! 沒有過半數的規定了。

秀琦郭】評論

到底有沒有改??到底進去和離開各要多少??越看越模糊了@@

yoting1027】評論

出席因法規更改,請修改題目為: [ 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之審議通過。[答案更改] 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