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規定消極資格
【黃 泰益】評論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以上陳述乃教育人員任用資格之:(A)消極資格
【王尊玄】評論
積極任用資格是指在任用上應具備一定的資格條件;消極資格條件則指在任用上一定不能有的限制條件。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
【MAGI*殺老師】評論
謝謝3樓王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