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qa】評論
想請問一下,依照2017/08的公告http://admin.taiwan.net.tw/law/law_d.aspx?no=99&d=315第 13 條旅行業應依其實際經營業務,分設部門,各置經理人負責監督管理各該部門之業務;其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綜合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四人。 二、甲種旅行業本公司不得少於二人。 三、分公司及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一人。此題答案是否應改為D=4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