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寶】評論
(本題題目:下列何項所得無須繳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亦即其扣抵稅額以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後增加之稅額為上限。類似題(應併入)107地特4等ex12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107 年度個人下列何項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A)大陸地區股利所得 (B)香港地區薪資所得 (C)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 (D)符合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計算規定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