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ex Osbor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強迫入學條例 第 13 條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用戶】JeLinJ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C)二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