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自達】評論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之。
【吳昀軒】評論
而要達到長期的資格,是初聘1年+第一次續聘1年+第二次續聘2年+第三次續聘2年=6年嗎?
【han55218】評論
1122後可長聘
【taro】評論
沒有永久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