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慧】評論
地價調查估計規則(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第 18 條劃分地價區段時,應攜帶地籍圖、地價分布圖及地價區段勘查表實地勘查n,以鄉(鎮、市、區)為單位,斟酌地價之差異、當地土地使用管制、交n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環境污染、工商活n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發展趨勢及其他影響地價因素,於地n籍圖上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之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n已開闢道路及其二側或一側帶狀土地,其地價與一般地價區段之地價有顯n著差異者,得就具有顯著商業活動之繁榮地區,依當地發展及地價高低情n形,劃設繁榮街道路線價區段。繁榮街道以外已開闢之道路,鄰接該道路n之土地,其地價顯著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