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1人。其中未兼任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ㄧ"。15/2=7...1所以要8位~
【Han-Pin Kao】評論
教評1/2申評2/3
【Cynthia Chang】評論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中 1/2
【台中一定上】評論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