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依據「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為法規命令
(B)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C)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期間不得逾二年。認有繼續蒐集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准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年,以一次為限
(D)警察遴選第三人及第三人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專案建檔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10964
統計:A(13),B(18),C(429),D(1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

用户評論

石勒】評論

第三人蒐集資料不得逾一年,後敘述正確

Sammi】評論

第 2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專業警察遴選第三人及核准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