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風遠颺】評論
第43條之3條文(第1項)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一、關係企業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在一定基準以下。但各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一定基準者,仍應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立法理由 二、茲因營利事業可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保留原應歸屬我國營利...
【kathylin24】評論
CFC
【周芬芬】評論
以何種方式課稅?33和34題有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