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璋】評論
限掛號
【李佳容】評論
第三十六條寄件人交寄掛號郵件時,得依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回執費,填附郵局製備之回執,請收件人簽章退還,作為郵件收受之憑據。 前項收件回執,由投遞郵局在其上註明業經妥投者,視同收件人所具之回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