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有關法庭之開閉及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B)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C)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逕行羈押
(D)違反法庭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阿昇】評論

法庭旁聽規則第九條第一款旁聽人有妨害法庭...

snoopy75smb】評論

(A)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

Yan Gachi】評論

第 84 條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第 92 條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第 91 條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