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iting Che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 、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 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 級九十七以上。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 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