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加油!(閉關中)】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5 條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唐唐】評論
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本法之規定。 (B)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不適用之。 (C)依本法第 5 條規定設立之性別工作平等會,其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 數二分之一以上。 (D)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 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時,其規定或約定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