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祐】評論
國民年金法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督本保險業務及審議保險爭議事項,由有關政府機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各占三分之一為原則,以合議制方式監理之。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前項爭議事項審議之範圍、申請審議或補正之期限、程序、審議作業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星芯】評論
選項應調整為(A)30 日(B) 40日 (C) 50日(D) 60日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26 按國民年金法第 5 條內容,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多少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A)30 日 40 (B) 日 50 (C) 日 60 (D) 日修改成為26 按國民年金法第 5 條內容,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多少日內先申請審議,對於審議結果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A)30 日 (B) 40日 (C) 50日 (D)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