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某甲為經登記領照執業之藥師,其先以藥師身分登記執業於嘉義縣 A 藥局,後兩度申請至臺中市 B 藥局支援調劑工作,卻皆為嘉義縣政府依據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予以否准,某甲不服,迭經訴願及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因而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前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釋憲,對此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有何相關解釋與說明?(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3881
統計:A(561),B(25),C(48),D(22),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