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有應納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何時申請復查?
(A)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
(B)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C)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
(D)繳納期間開始日起三十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1435
統計:A(6),B(365),C(61),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遺產稅與贈與稅、稅率、計算、目前行政救濟程序及其管轄機關

用户評論

黃依依】評論

35

】評論

nn四章 行政救濟nn第三十五條(復查及訴願)nn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nnn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nn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nn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nn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