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某甲原為某機關敘五職等年功俸二級(俸點 400 點)之科員,因參加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及格,而獲得薦任官等之任用資格。試問某甲改敘後的職等、俸級與俸點,下列何者正確?
(A)六職等本俸一級(俸點 385 點)
(B)六職等本俸二級(俸點 400 點)
(C)六職等本俸三級(俸點 415 點)
(D)六職等年功俸三級(俸點 490 點)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
統計:A(62),B(238),C(34),D(16),E(0)

用户評論

春起之苗】評論

俸給法第15條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5條 (升任職等人員之敘級)升任官等人員,自升任官等最低職等之本俸最低級起敘。但原敘年功俸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曾任公務人員依考試及格資格,再任較高官等職務者,亦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依所具較高考試及格資格,升任或再任較高職等職務時,其原敘俸級,高於擬任職等最低俸級者,得敘同數額俸點之本俸或年功俸。初任委任官等職務人員,其俸級依所具任用資格等級起敘,曾任雇員原支雇員年功薪點,得敘該職等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以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超過之年功薪點仍准暫支,俟將來升任較高職等職務時,照其所暫支薪點敘所升任職等相當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