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3 條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第 427 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第 428 條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承租人負擔。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