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所規定雇主之立法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B)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可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而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C)事業經營之負責人,並不包含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因而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不屬於該條雇主之 意義之內
(D)僱用勞工之事業主屬於該條雇主之意義之內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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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m9240213】評論
勞基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