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第 182-1 條 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之見解有異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但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者,由普通法院裁判之。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普通法院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普通法院應將該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法院。第一項之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貼貼樂 ( ̄︶ ̄)↗】評論
(D)法院因不可避的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X民事訴訟法 第180條 (當然停止-法院不能執行職務)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前當然停止。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前項但書情形,當事人於停止期間內均向法院為訴訟行為者,其停止終竣。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四節訴訟程序之停止 相關法條
【阿四】評論
(B)被告受監護的宣告 -喪失訴訟能力-當然停止
【snoopy75smb】評論
(A)當事人死亡(X;當然停止)(B)被告受監護的宣告(X;當然停止)(C)普通法院就其受理訴訟的權限,如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的見解不同時(O;裁定停止。聲請大法官解釋,或合意由普通法院裁決)(D)法院因不可避的事故不能執行職務(X;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