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於刑事審判中,若被告未選任辯護人時,審判者於下列何種情況發生時,無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A)被告所犯之罪,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B)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者
(C)被告為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D)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8128
統計:A(68),B(575),C(53),D(69),E(0)

用户評論

【用戶】Ruti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刑訴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A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D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B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C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31條 (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4條 (事物管轄)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章內亂罪 相關法條 第二章外患罪 相關法條 第三章妨害國交罪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