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i-Ting Hsiao】評論
幼稚教育法第八條幼稚園教學每班兒童不得超過三十人。 幼稚園兒童得按年齡分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其中一人為導師。其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 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九條幼稚園置園長一人,綜理園務,專任,得擔任本園教學。但學校、機關、團體附設之幼稚園園長,得由各該單位遴選合格人員兼任。第十八條幼稚園兒童上、下學應實施導護,確保交通安全;其由幼稚園備車接送者,車輛應經交...
【yoyo】評論
幼稚教育法第八條幼稚園導師費之發給,由教育部會商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定之,不受第十三條第一項相關規定之限制。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員編制,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yinhuei724】評論
幼稚教育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93741 號令公布廢止
【sumire】評論
建議刪除此題---本法已廢除,題目過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