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評論
第十條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前項委員會之組成,由直轄巿及縣 (巿) 政府首長或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 ,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巿、縣 (巿) 政府定之。
【黃 泰益】評論
根據民國88年公佈的「教育基本法」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該設立何種機構,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事宜?:(D)教育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