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安佩】評論
(B)在家教育班 應改為 巡迴輔導班
【努力再努力】評論
身障:資源、特教、巡輔資優:資源、巡輔、方案
【Kai】評論
特殊教育法第 10 條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一、學前教育階段:在醫院、家庭、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 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 所辦理。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 辦理。四、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在專科以上學校或其他成人教育機構辦理 。前項第一款學前教育階段及第二款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以就近入學為原則。但國民教育階段學區學校無適當場所提供特殊教育者,得經主管機關安置於其他適當特殊教育場所。第 11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