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ng】評論
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Damaris】評論
(B)~(D)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精神損失依照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可以主張財產上損害(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和非財產上損害(又稱為精神損失或慰撫金)二者。其中,財產上損害得請求的項目,依照患者或死或傷的不同,民法第192條各設有明文規定。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則規定在民法第195條。 財產上損害,以患者遭受傷害但幸未死亡者為例,可請求的項目有「勞動能力的減少」及「生活上需要之增加」兩個項目,內容及範圍較為客觀,若有爭議大多是如何舉證以及認定標準如何界定的問題。但是精神上痛苦並非財產損失,純屬主觀性質,如何程度的賠償才能達到慰撫的效果,難以認定。 資料來源: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34&article_category_id=206&article_id=1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