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關於徵收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公共福祉為目的,且須予以補償
(B)須依法律以行政處分為之
(C)既成道路之所有權人對土地即使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國家仍有徵收補償義務
(D)交通事業單位除交通建設所需之土地外,另徵收鄰近地區進行土地開發並不違憲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45455
統計:A(0),B(0),C(5),D(6),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D)之答案, 參照大法官釋字732號, 另徵毗鄰不必要之土地, 違憲.解釋文: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32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九十年捷運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大眾捷運系統……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由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捷運法(下稱七十七年捷運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聯合開發用地……,得徵收之。」七十九年二月十五日訂定發布之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下稱開發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聯合開發之用地取得……,得由該主管機關依法報請徵收……。」此等規定,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之目的,依法報請徵收土地徵收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及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款所規定交通事業所必須者以外之毗鄰地區土地,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依照釋字第732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本院釋字第四00號及第七0九號解釋參照)。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亦為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又人民居住自由亦屬憲法第十條保障之範圍。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不但限制人民財產權,如受徵收之土地上有合法居住者,亦嚴重影響其居住自由。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徵收人民土地除應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及迅速之補償外,自應符合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始無違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所以選項ABC都正確。選項D依照釋字第732號解釋,認為交通事業單位除交通建設所需之土地外,另徵收鄰近地區進行土地開發違反比例原則所以違憲。選項D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