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 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幾日內發還之?
(A)7 日內
(B)10 日內
(C)20 日內
(D)30 日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0167
統計:A(237),B(52),C(9),D(3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國際運輸等事業、稅捐稽徵法、稅法所稱「核課期間」之意義及如何計算?

用户評論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0 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用戶】Annie Chen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30 條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用戶】Ling Mei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已修法稽 §30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提送完全之日起,三十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延長發還時間三十日,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