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下列何種情形因違背平等原則而曾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A)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拒絕色盲者入學
(B)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進用一定比例之原住民,未進用者須繳納代金
(C)軍事審判冤獄不予賠償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者,不得擔任公務員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1111
統計:A(116),B(64),C(1496),D(38),E(0)

用户評論

凃瑩隆】評論

依據釋字第 624 號        冤獄賠償法第一條規定,就國家對犯罪案件實施刑事程序致人民身體自由、生命或財產權遭受損害而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依立法者明示之適用範圍及立法計畫,僅限於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案件所致上開自由、權利受損害之人民,未包括軍事機關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所致該等自由、權利受同等損害之人民,係對上開自由、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冤獄賠償請求權之人民,未具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若仍令依軍事審判法令受理案件遭受上開冤獄之受害人,不能依冤獄賠償法行使賠償請求權,足以延續該等人民在法律上之不平等,自與憲法第七條之本旨有所牴觸。司法院與行政院會同訂定發布之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

937 Joy】評論

因警察工作之範圍廣泛、內容繁雜,職務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因此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