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亮晶晶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新的<公務人員撫卹法已通過,並且於100.01.01就開始施行了:關於"因公死亡"共分六種情形,年撫恤金給與年限有二十年,十五年和十二年,加發部分也改成50%,25%,15%,10%,粉複雜的!!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撫卹法 第9條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三、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五、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二年。但因防(救)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給與十五年。六、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請領前項年撫卹金之遺族,係無子(女)之寡妻(鰥夫)者,得給與終身 。領卹子女於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時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子女雖已成年,仍在...
【用戶】歐歐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將 Nimo WU 所提供重整如下: 死亡原因 加發一次撫卹金(第5條) 年撫卹金(第9條)1.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50% 20年2.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 25% 15年3.公差遇險或罹病 25% 15年4.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 15% 12年5.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10% 12年6.(因防、救災)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 10%(25%) 12(15)年7.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10年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7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下述有關遺族年撫卹金發給之規定中,那一項敘述是錯誤的?(A)病故死亡者,給與10 年(B)意外死亡者,給與10 年(C)冒險犯難死亡者,給與20 年(D)戰地殉職者,給與25 年代號:2503頁次:4-4修改成為37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下述有關遺族年撫卹金發給之規定中,那一項敘述是錯誤的?(A)病故死亡者,給與10 年(B)意外死亡者,給與10 年(C)冒險犯難死亡者,給與20 年(D)戰地殉職者,給與2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