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8902351994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A) 刑法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B)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第309-313條),須告訴乃論。》含第310條誹謗罪(C) 刑法第308條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入侵住宅罪)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用戶】金星逆行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資料來源:天秤座法律網一、告訴乃論之罪,是指該罪要有告訴權之人或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偵辦,也就是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向法院檢察署直接提告,或向警局報案後移轉法院檢察署,則檢察官不得主動偵辦該纇告訴乃論的案件,當然也就沒有後續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的刑事庭判決的問題。法律上均以「本章或XX罪,須告訴乃論」明定的犯罪稱為「告訴乃論罪」,例如通姦,相姦、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毀損等。二、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進而決定要不要起訴,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則會夠成刑法第127條的瀆職罪。簡單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