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celyn Wang】評論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第 62 條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