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icture Lai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9-1 條 前條第1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二、人身安全之保護。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四、生活諮詢服務。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事項。雇主為第1項第5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