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queenpip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訂定時間: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第十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之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